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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9 |
****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府征地方案公告〔2025〕11号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5年9月5日发布了建设**镇集镇及沿河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府预公告〔2025〕1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镇集镇及沿河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储备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市**区**大道中段189号****储备中心;邮编:405400;联系电话:023-****9575;联系人:熊伟、柴芸)。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等材料到重****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7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镇集镇及沿河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需要,****政府拟征收**镇大海村2组、团凤村1组集体土地0.0666公顷。根据《**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范〔2023〕1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镇大海村2组、团凤村1组集体土地0.066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镇集镇及沿河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储备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直接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房屋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0.9万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人(其中大海村1组1人、团凤村1组1人)。****中心采取直接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1.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是指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含,下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已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社会保障局、****移民局、****财政局、******局关于**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管理局、****水利局、****税务局关于**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 年龄 | 补贴年限 |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总局****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等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近亲属,应当主动到重****人民政府办理迁坟补偿手续并主动迁葬。逾期不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
| 附件1 | ||||||||
|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 ||||||||
| 单位:公顷、人 | ||||||||
| 权属单位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 总面积 | 其中 |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其中:耕地 | ||||||||
| **镇 | 大海村 | 大海村2组 | 0.0441 | 0.0441 | 0.0019 | 1 | ||
| 团凤村 | 团凤村1组 | 0.0225 | 0.0225 | 0.0168 | 1 | |||
| 合计 | 0.0666 | 0.0666 | 0.0187 | 2 | ||||
| 附件2 |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 |||||||||||
|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金额 | |||||
| **镇大海村2组 | 0.6615 | 5.16 | 1.0240 | 1 | 3.6 | 3.6000 | 4.6240 | ||||
| **镇团凤村1组 | 0.3375 | 5.16 | 0.5225 | 1 | 3.6 | 3.6000 | 4.1225 | ||||
| 合计 | 0.9990 | 1.5465 | 2 | 7.2000 | 8.74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