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描述
武**2022年旧**改造项目-**路西侧待用地块位于**市武**白洋街道,****路,南至**小区,西至**路,北至秋澄大楼。拟用地面积约6368 m2。
地****驾校和行政办公用地(A1)。目前,****停车场和运动场,无其他建筑构筑物,地面硬化完整无破损,部分土壤裸露区域布有绿化。
根据《武**“两路一桥”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12),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1)和商住混合用地(BR)。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1)和商住混合用地(BR),属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此,**金**市****公司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2)调查结果
本项目地块内设置6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63个,送检土壤样品28个(其中地块内点位采集土壤样品54个、送检土壤样品24个;对照点采集土壤样品9个、送检土壤样品4个)。
土壤分析指标包括45项基本项目、pH、锌、锰和石油烃(C10-C40)等指标。
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通过对土壤样品检测结果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本地块中所有土壤点位检测因子的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调查地块内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共采集送检了3个地下水样品(其中地块内W2点位监测井内无地下水,采集W1、W3水样2个,对照点采集水样1个,全部送检)。
地下水分析指标包括:35项常规指标、镍和石油烃(C10-C40)等。
评价标准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标准评价,其中未规定标准限值的指标参考《**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通过对样品检测结果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本地块地下水中,除所有地下水样品的浊度和肉眼可见物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限值外,其余指标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相应标准限值。
(3)调查结论
根据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除浊度和肉眼可见物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限值外,其余指标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相应标准限值。地下水中上述超标指标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人体健康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武**2022年旧**改造项目-**路西侧待用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建设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