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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
因法院嘱托登记,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 1 | 川(2023)**县不动产权第****413号 | 吴晓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县洪川镇樱花巷19号3幢2单元27层2号 | 511****02004GB00021F****0366 |
| 2 | 川(2023)**县不动产证明第****503号 | 卿燕 | 抵押权 | **县洪川镇樱花巷19号3幢2单元27层2号 | 511****02004GB00021F****0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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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