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区容缺事项承诺办清单(2025年版)
**区容缺事项承诺办清单(2025年版)
一、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1)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条件 | 容缺时限(工作日) | 申办材料 | 可容缺的资料 |
| 1 | 区交通运输委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1个工作日 | 1.**市营运性车辆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车辆技术等级评**论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货车)提供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7.车辆3寸45度彩照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人经办可不提供)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2 | 区交通运输委 | 普通货运开业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机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6个工作日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人经办可不提供)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为必需材料) 6.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8.机动车辆行驶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9.车辆技术等级评**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10.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3 | 区交通运输委 | 普通货运增项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机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4个工作日 | 1.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为必需材料)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论或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6.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4 | 区交通运输委 | 普通货运终止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商行****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个工作日 | 1《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5 | 区交通运输委 | 县内客运线路新增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驾驶员驾驶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明, 11.经办人委托书, 12.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6 | 区交通运输委 | 县内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公司化经营承诺书,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补充说明资料。 | 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7 | 区交通运输委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新增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驾驶员驾驶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明, 11.经办人委托书, 12.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8 | 区交通运输委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公司化经营承诺书,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9 | 区交通运输委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现场验收 | 120个工作日 | 1.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批复文件; 2. 竣工决算、审计文件; 3. 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5. 各单项工程验收材料; 6. 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7. 试运营期工程质量缺陷处治及验收材料; 8.运营单位试运营期间的试用报告; 9.交工验收报告; 10.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是 |
| 10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 15个工作日 | 1.**市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审核表; 2.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 3.医师执业证书。 | 医师执业证书 |
| 11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医师 | 10个工作日 | 1.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 2.在我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 |
| 12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人员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服务) |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20个工作日 |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学历证书; 3.医师、护士执业证;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5.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 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 7.身份证。 | 身份证 |
| 13 | 区卫生健康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 15个工作日 | 1.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2.**市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 3.拟设单采血浆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单采血浆站的各项制度; 6.拟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7.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 14 | ****社保局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 7个工作日 |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3.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
| 15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7个工作日 | 延续取水申请书、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
| 16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新发 | 6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证申领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取水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取水工程取退水设施及运行情况报告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
| 17 | 区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5个工作日 |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砂石开采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缴费凭证、 采砂船舶(机具)、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采砂技术人员)证书或基本情况资料、采砂机具证件资料 、采砂作业安全承诺书、出让协议、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
| 18 | 区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6个工作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营业执照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工程建设资料 | 营业执照 | |
| 19 | 区水利局 |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 5个工作日 | 在**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 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 |
| 20 | 区税务局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 | 20个工作日 |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3.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 21 | 区税务局 | 水**税税源信息报告 | 水**税纳税人 | 20个工作日 | 1. 《水**税税源信息收集表》 2.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3.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 22 | 区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4.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6.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23 | 区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 《中华人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2.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3.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4.季度财务报表 5.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6.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 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 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 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 准、文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 24 | 区税务局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取得综合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取得综合所得税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 《商业健**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7.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 25 | 区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复印 件 3.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车辆电子信息单 6.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 26 | 区税务局 | **使用费申报 | 中外**开采陆上石油**的缴费人 | 20个工作日 | 1. 《中华人****总局**使用费预缴申报表》 2. 《中华人****总局**使用费年度申报表》 3.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4.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1.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2.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 27 | 区税务局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合同中文译本 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7.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1.合同中文译本 2.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 28 | 区税务局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1.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和个人 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 29 | 区发展改革委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防空地下室设计专篇符合《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设**镇**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规定,设计深度达到本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深度要求,面积指标统计真实准确。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应符合《**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专项技术论证报告和情况说明序。 | 6个工作日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设计专篇) 3.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 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
| 30 | 区发展改革委 |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 1.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 4.易地建设费项目需取得完税凭证。 | 1个工作日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合格书全本(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含人防专篇) 3.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 4.**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 | 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 |
| 31 | 区发展改革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已合法登记证明。 | 5个工作日 | 1.**市区(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表(纸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纸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 |
| 32 | ******局 | 选址意见书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5个工作日 | 1. 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3.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 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1. 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3. 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 33 | ******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10个工作日 | 1. 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3.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 勘界图; 5、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环保部门意见(限工业项目或原址为工业用地的) | 1. 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3. 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环保部门意见(限工业项目或原址为工业用地的) |
| 34 | ******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0个工作日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5、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1份; 6、《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8、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9、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1份); 10、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11、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2、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3、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2.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3.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1份; 4. 《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6.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1份); 8.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9.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0.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1、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
| 35 | ******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已取得规划设计要求函 | 10个工作日 | 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部分(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
| 36 | ******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 7个工作日 | 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3.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规划自然**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共享获取。对未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不需要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各2份,附电子文档);市政交通工程涉及建筑的参照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他市政交通工程只需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 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 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3.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
| 37 | ******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符合《******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 | 10个工作日 |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 4.土地权属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 | 1.委托办理证明; 2.监管协议; 3.其他符合规定认为可以容缺的材料。 |
| 38 | ****中心 | 非公证继承 | 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 申请书; 2. 身份证明材料; 3. 死亡证明材料; 4.非公证继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 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 7.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 非公证继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 39 | ****中心 | 变更、转移类登记 | 涉企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 5个工作日 | 1. 申请书; 2. 身份证明材料; 3. 变更、转移证明材料 ; 4.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5. 其他材料。 | 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
| 40 | ****中心 | 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死亡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将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 即时办结 | 1. 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 2. 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继承者身份证复印件; 4. ****银行卡复印****银行卡已注销,继承者需提供二人****银行卡复印件)。 | 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 41 | ****中心 | 重复退费 | 以个人身份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转为随**市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 | 即时办结 | 1. 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 ****银行储蓄卡; 3. 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银行储蓄卡 |
| 42 | ****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退休满年限多缴退费 | 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 | 即时办结 | 1. 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银行卡; 3. 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银行卡 |
| 43 | ****中心 | 单位退费 | 1. 未及时进行缴费年限认定,导致退休人员补缴不足年限时多缴的医保费; 2. 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扣的医保费; 3. 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的多缴的医保费; 4. 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入账和扣费。 | 即时办结 | 1. 未及时进行缴费年限认定,导致退休人员补缴不足年限时多缴的医保费:《**市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涉及参保人的需本人签字)。 2. 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扣的医保费:(1)《**市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2)由经办机构失误或系统故障对应的单位或科室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 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的多缴的医保费:(1)《**市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 4. 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入账和扣费:(1)《**市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1.《**市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未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 2.《养老退休审批表》; |
| 44 | ****中心 | 跨统筹医保关系转入申报(接收外省转入凭证) | 无 | 即时办结 | 1.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 《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
| 45 | ****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征缴结算业务 |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参保人退休审批表; 3. 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 4.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5. 个人原始人事档案(密封); 6. ****银行卡; 7. 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单双解人员需提供单双解认定表。 |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
| 46 | ****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趸缴转档补差资料收取、原件审核以及报送录入 | 已缴费期满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二档不足10年,或已按一档一次性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参保人退休审批表; 3. 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 4.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5. 个人原始人事档案(密封); 6. ****银行卡; 7. 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
| 47 | ****中心 | 特病门诊费用手工报销 | 1. 参保****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2. 参保人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符合补结算规定的费用; 3. 联网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故障时发生的未进行网络结算的医疗费用; 4. 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5. 其他需要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情况。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门诊费用清单; 4. 处方底方; 5. 银行卡账户信息。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银行卡账户信息。 |
| 48 | ****中心 | 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 1. 参保人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在非联网结算就医地发生的住院费用; 2. 参保人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符合补结算规定的费用; 3. 联网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故障时发生的未进行网络结算的医疗费用; 4. 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5. 其他需要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情况。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住院费用清单; 4. 诊断证明; 5. 病历资料; 6. 银行卡账户信息; 7. 涉及到意外伤害原因住院的,还需提供受伤原因承诺书、国家有权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或涉及责任划分的才提供)、****公司的理赔****公司赔付了医药费才需提供),****法院****法院开具的生效证明。 8. 急诊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银行卡账户信息。 |
| 49 | ****中心 | 产前检查费手工报销 | 1. 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3. 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产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诊断证明; 5. 银行卡账户信息。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银行卡账户信息。 |
| 50 | ****中心 | 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1. 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3. 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产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病历资料; 5. 银行卡账户信息。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银行卡账户信息。 |
| 51 | ****中心 | 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1. 参保单位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病历资料; 5. 银行卡账户信息。 |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银行卡账户信息。 |
| 52 | ****中心 | 医疗救助手工报销 | 获得医疗救助身份,****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但未结算医疗救助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社会保障卡; 2. 基本医保、大病(大额)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药店购药发票; 3. 病历资料; 4. 银行卡账户信息; 如基本医保是通过回渝手工结算的,还需提****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发票、诊断证明。 | 银行卡账户信息;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附件2)
| 序号 | 实施清单名称 | 实施主体 | 事项类型 | 备注 |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局 | 行政许可 | |
| 2 | 办理夜间作业证明(供水设施) | ****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
| 3 | 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城市道**梁隧道) | ****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
| 4 | 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园林绿化) | ****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
| 5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新办)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6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变更、旧证更新)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7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延期)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8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9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1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局 | 行政许可 | |
| 11 |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2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3 | **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名称)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4 | **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5 | **拖轮经营许可延续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6 | **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主体)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7 | **拖轮经营许可新办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8 | **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19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万****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20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 | ****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
| 21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县级权限) | ****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
| 22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县级权限) | ****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
| 23 | ****学校变更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24 | ****学校延续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25 | ****学校注销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26 | ****学校延续(告知承诺)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27 | ****学校注销(告知承诺)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28 | ****学校变更(告知承诺)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29 | ****学校设立(告知承诺)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30 | 人力**服务许可申请(告知承诺制) | ****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
| 3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在办理情形为“不需要变更、不经营冷藏冷冻产品”时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
| 3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在办理情形为“不需要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对人员有特殊要求,并涉冷藏冷冻产品),变更库房地址其中之一”时适用于告知承诺。 |
| 33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新办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34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延续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35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补办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36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变更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37 |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注销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38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变更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在许可事项变更-变更经营地址时也可适用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为《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 39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也可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为《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 40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也可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为《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 4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6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变更)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7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续期)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8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新办) | ******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
| 4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许可 | |
| 5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无储存)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5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无储存)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5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无储存)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5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无储存)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
| 5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非联合验收) | ******委员会 | 行政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