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交警大队**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市**区灯彩街创美华彩国际2幢13楼
被投诉人:****、****
地 址:丽州北路1号、**街道久居**19幢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省长****街道金宇丽苑23幢501
四、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交警大队**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5年11月05****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委员会启动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经本机关核查,****小组成员个人主观评分不****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情形。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对专家4打分情况进行核实,行业专家认为专家4关于“总体实施方案”的评分,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公司和****两家公司的评分标准总体统一、客观,基本符合本项目特点。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主张“技术评分存在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影响评审公正”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生产资质、专利提出特殊要求,仅要求中标供应商在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投诉人******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线上客服问答记录等,并不能以此说明**市****公司、******公司、******公司无生产资质及能力,以及****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投诉人******公司在进一步举证中,亦未提供实质性证据线索。经本机关核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市****公司、******公司、******公司企业规模划型无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的“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报价是否合理,****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以及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实际情况确定。****委员会一致认定,******公司在其投标报价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说明函》,说明合理报价有效;******公司投标报价不低于项目预算50%,故未启动询标程序。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人所述“评标委员会可能未能严格履行上述法定的审查、质询和取证程序。这种程序上的缺失(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将直接导致评审结果不公”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4未经质疑,亦非基于质疑回复提出。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公司就****交警大队**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琛
3、联系电话:0579-****1293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