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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2025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1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河****花园北路保利海德公园四期商业街S3号楼2楼2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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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标单位****投标货物物联网卡免费质保期写明为“免费质保期1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保修服务,中标单位免费质保期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本次招标活动投标货物名称物联网卡写明使用移动、联通、电信所属任意一种商标品牌产品的供应商皆不享受中小微企业20%价格扣除政策。 4.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调查: 1.****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对农业灌溉用水计量采集系统这一产品的生产厂商而做出的声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中物联网卡“免费质保期1年”,该承诺针对物联网卡的硬件质量保障,而5年通信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二者分属不同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驳回投诉人请求。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5年12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