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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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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颖明(******公司 | **** | 2025-12-18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