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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项目概况
****业务用房及综合环境改善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正****社区。地块面积为5794平方米,合7.69亩,该地用途为二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原用地性质为旱地(0103)和水田(0101),****机关团体用地(0801),在调查地块1km范围内土地主要用于居住、学校、行政办公用地和农用地,共约有4910户、14830人居住在此范围内。此外,在调查地块西南侧约594m****加油站,东南侧约573m处存在一个******公司,东南侧约535m处存在一个正****公司。
二、结果分析和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2017年以前一直为农用地,2017年开始场地平整,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可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