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市白马镇徐南村存栏 6000 头母猪场粪污处理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010(传真)
附:
娄环涟审〔2025〕30号
关于涟****公司**市白马镇徐南村存栏6000头母猪场粪污处理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涟****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市白马镇徐南村存栏6000头母猪场粪污处理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涟****公司位于**省**市**市白马镇徐南村,总用地面积30074m2,2021年4月,涟****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市白马镇徐南村存栏6000头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1年4月24日取得了******分局的批复(娄环涟审〔2021〕17号),2022年1月,涟****公司委托****编制《**市白马镇徐南村存栏6000头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说明》,并于2022年1月5日取得了****的批复(娄环涟审﹝2022﹞1号),2023年5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2024年2月进行调试,2024年4月,项目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市白马镇徐南村存栏6000头母猪场粪污处理提标改造项目位于涟****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不新增用地,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9.5万元,本项目主要改造内容为:一是优化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高效分离,减少尿泡粪,降低冲栏用水;改进雨污分流系统设计,降低雨水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改造后废水产生量控制在296m3/d,同时对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提质改造,设计处理规模由240m3/d提升至400m3/d;二是租赁消纳土地390.5亩,保障消纳土地与消纳废水相匹配,同时优化废水消纳方式,将原“滴灌”改为“喷雾”方式,进一步提高废水消纳效率,实现废水产纳平衡,避免消纳过程中形成地表径流和土壤过载的现象。
根据**宇鸿****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进行提质改造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制订切实可行的涉水作业施工方案,施工废水、基坑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确保不影**体水质;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二)严格落实营运期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场厂界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中的排放标准,NH3、H2S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的二级标准。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养殖废水一起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站处理后达标的废水,部分用于租赁消纳土地的浇灌;部分外排,外排废水其它污染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为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0mg/L、氨氮为5mg/L。严格总量控制,不得超总量排污。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隔声降噪,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按照“无害化、**化、减量化”原则,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处理和存放;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妥善处置。
5、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制度,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更新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本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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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