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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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公告


我单位****组织的“2025年**交通运输治沙公路及养护工程一标段”(项目编号:****)的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并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公示期间,****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耿晓宇存在在建项目的异议,以及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不实的反映。我单位依法启动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核查认定的事实

1、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声明,其拟派项目经理的“在建项目”仅为“C273(209 国道-蒙西南夭子)公路养护工程”。经我单位向相关项目招标人发函核实,取得的书面证据证实:该名项目经理在“**沙圪堵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七标段”中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且其在“C273(209 国道-蒙西南夭子)公路养护工程”与“**沙圪堵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七标段”的任职时间存在重合期。

2、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公司的项目经理所申报的业绩“省道S307山王庄至紫陵镇段改建工程(**境)”,经招标单****发展中心回函确认,该业绩项目实际并不存在。

二、 行为的性质与定性

基于上述事实,其行为构成以下两项违规:

1、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信息,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该投标人隐瞒了项目经理同时在“**沙圪堵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七标段”任职的关键事实,导致其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信息严重失实。该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2、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执业管理规定:

该名项目经理在重合期内同时担任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3、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业绩,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该投标人伪造项目经理业绩,该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三、 法律及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处理决定

1、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的投标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且其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其投标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确认******公司在本项目的中标资格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

2、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公司的投标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其投标应被认定为无效。

五、 后续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鉴于当前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均已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问题,已不具备中标资格。仅剩的第三中标候选人竞标价显著高于前两名,重新招标对招标人更为有利,经我单位研究决定,本项目一标段将重新进行招标。

感谢各投标人及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 废标公告1标段.pdf


招标人:****(加盖公章)
日期:2025年12月17日


我单位****组织的“2025年**交通运输治沙公路及养护工程一标段”(项目编号:****)的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并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耿晓宇存在在建项目的异议,以及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不实的反映。我单位依法启动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 核查认定的事实1、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声明,其拟派项目经理的“在建项目”仅为“C273(209 国道-蒙西南夭子)公路养护工程”。经我单位向相关项目招标人发函核实,取得的书面证据证实:该名项目经理在“**沙圪堵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七标段”中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且其在“C273(209 国道-蒙西南夭子)公路养护工程”与“**沙圪堵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七标段”的任职时间存在重合期。2、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公司的项目经理所申报的业绩“省道S307山王庄至紫陵镇段改建工程(**境)”,经招标单****发展中心回函确认,该业绩项目实际并不存在。二、 行为的性质与定性基于上述事实,其行为构成以下两项违规:1、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信息,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该投标人隐瞒了项目经理同时在“**沙圪堵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招标施工七标段”任职的关键事实,导致其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信息严重失实。该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2、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执业管理规定:该名项目经理在重合期内同时担任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3、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业绩,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该投标人伪造项目经理业绩,该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三、 法律及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四、处理决定1、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的投标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且其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其投标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确认******公司在本项目的中标资格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2、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公司的投标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其投标应被认定为无效。五、 后续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鉴于当前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均已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问题,已不具备中标资格。仅剩的第三中标候选人竞标价显著高于前两名,重新招标对招标人更为有利,经我单位研究决定,本项目一标段将重新进行招标。感谢各投标人及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公告。附件: 废标公告1标段.pdf招标人:****(加盖公章)日期: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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