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耕指告字〔2025〕3号
根据《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申请,受广******厅委托,****(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壮族自治区2025年第三批补充耕地指标供应征集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耕地指标需求情况
(一)补充耕地指标需求方:****。
(二)需求情况见下表:
| 项目名称 |
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
项目平均 质量等别 |
||
| 耕地数量(亩) |
水田规模(亩) |
粮食产能 (公斤) |
||
| **县总江围海堤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 |
18.408 |
/ |
10173 |
9.3 |
| **泉水经**曲樟至**松旺公路工程 |
180.8025 |
/ |
170881.65 |
6.6 |
| **市**区**大道(**段)工程(二期工程)(剩余9.8578公顷地块) |
10.9785 |
/ |
8782.8 |
9 |
| G228山口至兴港段改线(山口至**新区公路)15.7公里 |
329.5005 |
/ |
281692.35 |
8.8 |
| **建滔绿色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剩余用地 |
185.2785 |
/ |
148222.8 |
9 |
| 合计 |
724.968 |
/ |
619752.6 |
|
(三)指标价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贰拾贰万叁仟陆佰陆拾元整(¥9822.366万元)。
二、供应征集方式
采用报名申请供应资格、审核确定供应备选资格、按规定确定供应方的方式。
三、供应资格申请要求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供应。
四、获取供应文件、申请供应和申请审查
(一)获取供应文件。
申请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壮****交易中心网站(http://jyzx.****.cn/),在“交易公告”及“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出让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并不限于:
1.供应征集公告;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3.《供应指标信息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供应。
申请人于公告规****交易中心携交****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指定材料递交申请。
(三)申请审查。
交易中心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补充耕地指标供应申请确认书》。
五、本次供应征集活动有关时间
(一)公告时间。
自2025年 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二)报名时间。
自2025年 12 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4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六、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交易中心1217办公室(******新路2号)。
七、供应方确定程序、规则
(一)公布申请人信息。
交易中心将通过审****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二)供应资格审核。
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问题的,****中心反馈书面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1次材料补正,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补正资格。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交易中心将获得供应备选资****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三)确定供应方。
1.一位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的,直接确定为供应方;
2.两位及以上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的,由需求方从中选择一个申请人并确定为供应方;
3.无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的,征集终止。
八、供应征集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交易中心将在确定供应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厅网站、**壮****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此次供应征集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需求方与供应方应在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九、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需求方须按合同约定将指标价款全额交纳至供应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十、其他事项
(一)在本补充耕地指标供应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公告,如有疑问可****交易中心咨询。供应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即视为申请人对公告内容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供应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宣布交易无效: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2.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3.不按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的;
4.违反公告有关约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组织:
1.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的;
2.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3.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指标交易过程中,供应方、需求方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五)申请人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中心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联系人及电话:宁艳琴 0771-****858
**壮****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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