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38号关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醇基高端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安徽-淮北-濉溪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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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行[2025]38号 关于《****醇基高端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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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醇基高端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新****基地华夏**侧,淮新南路西侧,碳鑫二期乙醇装置的南侧,占地面积约272亩。项目包括主生产装置、储运设施及公辅工程等,其中主生产装置包括甲醛装置、乙醛装置、吡啶碱装置及季戊四醇装置;储运设施包括罐区、装卸站及厂际厂内管线;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包括冷冻站、空压站、循环水站、机柜间、变电所、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甲醛14万吨(甲醛37%计)、乙醛6万吨、吡啶2万吨(其中3-甲基吡啶7022t/a)、季戊四醇3万吨、副产双季戊四醇1200吨、甲酸钠2万吨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117926.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04.13万元,占总投资的14.1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新****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项目甲醛装置吸收塔废气及甲醛罐区废气经装置自带尾气ECS系统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67排放;乙醛装置吸收塔废气、吡啶装置吸收塔废气经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后经50m高排气筒DA068排放;吡啶装置催化剂再生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69排放;季戊四醇装置缩合废气及蒸发冷凝废气经水吸收塔吸收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70排放;95%季戊四醇产品、98%季戊四醇产品、双季戊四醇产品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6m高排气筒DA071—DA073排放;甲酸钠干燥废气经水膜吸收处理后经26m高排气筒DA074排放。

原料及产品罐区废气经喷淋预处理、苯罐区废气经冷凝预处理后接入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理后经50m高排气筒DA068排放;装卸站废气经喷淋预处理后接入焚烧炉处理经50m高排气筒DA068排放;焚烧炉尾气经SCR+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喷淋+生物滤床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75排放;危废库废气经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76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的VOCS送至火炬系统处理。

焚烧炉排气筒废气SO2、NOX、颗粒物、二噁英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排气筒涉及的甲醇、甲醛、乙醛、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1及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吡啶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中标准;污水处理站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脱硝措施氨逃逸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限值要求;恶臭废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苯、甲醛厂界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4标准限值要求。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工艺废水中吡啶装置产生的废水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甲醛装置及乙醛装置汽包排污进入循环水站;其他工艺废水及罐区及装卸站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化验室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焚烧炉排污、初期雨水****处理站****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回用;项目生活污水及循****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处理站污泥,由物资部门回收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包括甲醛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导热油,乙醛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吡啶装置产生的精馏塔废液、回收塔废液、催化剂粉尘,季戊四醇装置脱色及过滤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滤液、废润滑油、化验废液及废试剂瓶。其中吡啶装置产生的精馏塔废液、回收塔废液在废液缓冲罐内暂存后进入厂内**废液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的危废库(建筑面积112.5m2)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站、雨污水提升池、初期雨水池、变电所的事故油池、循环水场排污水池、污水处理站水池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与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严格环境防护距离管控。本项目维持现有环境防护距离1420m。你公****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18.56吨/年、氮氧化物64.11吨/年、烟粉尘19.29吨/年、非甲烷总烃76.83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你公司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权。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分局、**(**)新****基地****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电话:0561-****106(行政许可科)

传 真:0561-****106

通讯地址:**市**区梧桐中路19****基地1号楼4楼407

邮 编:2350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