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行贷款**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节余资金项目
Works-HZ-6:**雨污管网整治工程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
亚行贷款**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节余资金项目Works-HZ-6:**雨污管网整治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评标结果概述如下:
1、投标人列表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价 (人民币元) | 评标价 (人民币元) |
| 1. | **省****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13,857,972.91 | ¥12,857,972.91 |
| 2. | ******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12,500,001.12 | ¥11,500,001.12 |
| 3. | ******公司 | ¥12,220,661.07 | ¥11,220,661.07 |
| 4. | 中管通地下管线****公司 | ¥11,609,105.03 | ¥10,609,105.03 |
| 5. | ******公司 | ¥9,210,623.04 | ¥8,210,623.04 |
| 6. |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9,809,159.56 | ¥8,809,159.56 |
| 7. |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13,332,626.36 | ¥12,332,626.36 |
| 8. | ****集团有限公司 | ¥13,488,999.99 | ¥12,488,999.99 |
| 9. | ****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11,998,981.86 | ¥10,998,981.86 |
| 10. | **** | ¥12,222,000.79 | ¥11,222,000.79 |
| 11. | ****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和**五****公司联合体 | ¥11,799,999.91 | / |
| 12. |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12,410,862.18 | ¥11,410,862.18 |
| 13. | ****集团有限公司 | ¥9,819,997.20 | ¥8,819,997.20 |
| 14. | ****集团****公司 | ¥9,932,576.32 | ¥8,932,576.32 |
| 15. | ****集团****公司 | ¥11,104,296.47 | ¥10,104,296.47 |
| 16. | **天****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12,799,999.99 | ¥11,799,999.99 |
| 17. | ****集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15,480,000.00 | ¥14,480,000.00 |
| 18. |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15,799,429.96 | ¥14,799,429.96 |
| 19. | ****集团有限公司 | ¥12,928,385.91 | ¥11,331,966.62 |
2、各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
| 未中标投标人名称 | 未中标依据和原因 |
| **省****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公司 | 该投标人在澄清回复文件中未提供距投标截止日期前18个月内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竣工结算单等材料,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
| 中管通地下管线****公司 | 该投标人在澄清回复文件中未提供整体化粪池、植筋距投标截止日期前18个月内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竣工结算单等材料,并且管道垫层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基础材质与本项目不符,并且塑料管铺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管道材质与本项目不符,并且局部树脂固化法修复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数量未达到本项目的50%工程量,仅为30%本项目工程量并未加盖业主和审计单位公章,综上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
| ******公司 |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
|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
|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集团有限公司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该投标人在澄清回复文件中未提供整体化粪池距投标截止日期前18个月内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竣工结算单等材料,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
| **** | / |
| ****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和**五****公司联合体 | 未提供技术建议书,评标委员会予以拒绝。 |
| ******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集团有限公司 | 该投标人在澄清函规定的回复截止时间内未回复澄清。因此,不通过评审 |
| ****集团****公司 | 该投标人在澄清回复中未提供距投标截止日期前18个月内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竣工结算单等材料,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
| ****集团****公司 | 该投标人在澄清回复文件中未提供植筋距投标截止日期前18个月内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竣工结算单等材料,并且塑料管铺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管道材质与本项目不符,并且局部树脂固化法修复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数量未达到本项目的50%工程量,仅为30%本项目工程量并未加盖业主和审计单位公章,综上无法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4条(3)规定: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其低价,则拒绝该投标,并且如有需要,为下一个排名的投标做类似的判定。因此,上述投标人不通过评审。 |
| **天****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集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 ****集团有限公司 | 评标价格不为最低 |
3、中标人
| 投标人名称 | **** |
| 投标人国籍 | 中国 |
| 地址 | **省**市**县东**河洲路398号39栋中恒大厦 |
| 投标人企业性质: |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合同价格 | 12,222,000.79元人民币 |
| 合同期限 | 8个月 |
| 合同主要内容 | 本次项目涉及**区岩寺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和市政管道修复改造工程。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业主要求”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1,222,200.08元人民币 |
4、提交与招标过程有关的投诉: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 天内,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递交与报价过程有关的投诉。
业 主:****
执行机构名称:徽****办公室
业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 址:**省**市**区迎宾大道86号
电 话:0559-****798
联 系 人:郑雯静
电子信箱:****@qq.com
招标代理: ****
地 址: **市**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18F
邮 编: 100873
联 系 人: 陈洪飞
联系方式: +86 10 ****5198(转520)
电子信箱: chenhf@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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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