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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于2025年12月1日以闽政地〔2025〕95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481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2025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靖城镇院前村、珩坑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靖城镇院前村2.4258公顷、珩坑村1.0561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 靖城镇院前村 | 水田 | 0.069 | 250800 | 376200 |
| 坑塘水面 | 2.3561 | 125400 | 188100 | |
| 田坎 | 0.0007 | 250800 | 376200 | |
| 青苗补偿费 | 2070元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3614.7元 | |||
| 靖城镇珩坑村 | 坑塘水面 | 1.0561 | 140400 | 210600 |
| 青苗补偿费 | 0元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8514.7元 | |||
本次征收靖城镇院前村、珩坑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36人,安置劳动力人口24人。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政府代表****,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十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