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4********9D):
你单位报来的《**县绮****基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我局按相关规定对该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县绮陌街道****基地建设于**省**市**县绮陌街道河坝村,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5°45′44.19″,北纬26°45′49.60″。项目区距****中心直线距离约2.45km,项目区北侧有乡村道路,经项目进场道路可直接进入项目建设区,交通条件便利。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12hm2,其中,永久占地2.04hm2,临时占地0.08hm2。本项目由进场道路区、生产养殖区两个部分组成,其中,进场道路区占地面积为0.09hm2,**一条约145m长进场道路,路面平均宽4m,后期将硬化成标准水泥路面。生产养殖区占地面积为2.04hm2。项目**总建筑面积11530.00m2,**建筑6栋,其中包括,管理用房1栋,储备仓库1栋,门卫室1栋,消毒室1座,疫检室1栋,圈舍2栋等,最高建筑高度7.2m,**道路、回车场、储水池、化粪池给排水、供电、消防、通信及绿化等设施等,容积率为0.59,建筑密度59.80%。本项目建设期总挖填土石方27.58万m3,其中,开挖土石方13.79万m3(表土0.08万m3、土方5.47万m3、石方8.24万m3),回填土石方13.79万m3(表土0.08万m3、土方5.47万m3、石方8.24万m3),挖填平衡,无弃方。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800.00万元,土建投资为290.0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于2024年12月动工,计划于2026年10月修建完毕,建设总工期为23个月。项目不涉及拆**置及专项设施迁改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确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12hm2,其中临时占地0.08hm2,永久占地2.04hm2。
(三)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生产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80.803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施工投资27.50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53.30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总投资80.80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424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静态投**:工程措施投资37.78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52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269万元,独立费用28.630万元(其中,建设管理费0.422万元,经济技术服务费0.211万元,方案编制费6.000万元,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费5.000万元,监测措施费16.924万元,其他0.074万元),基本预备费1.054万元。
(六)项目后期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和回覆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道路旁边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并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细化到施工图上,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
(二)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提高水土**利用效率,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推进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stbc.****.cn:8081/)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等资料。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通过**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stbc.****.cn:8081/)提交监理实施细则、月报和总结报告等资料。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
四、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依法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方式为自****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本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2.54244万元。应于项目征用地结束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逾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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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