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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城(城南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 ||
| 建设地址 | **省**市**县县城(城南片区) | ||
| 建设规模 | **县湖寮镇城南片区包括共16个小区,项目规划总面积约50696.31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场地硬底化改造(沥青路面、生态停车场、景观灯附属工程,含原路面拆除恢复)、场地强弱电管路及照明工程(架空改埋地设置,含管网更换、增设路灯、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场地给排水工程(供排水管网改造,含水表、盖板沟、检查井、雨水口等)、场地绿化工程(花池、绿植,含种植土)及其他配套工程。 | 合同价格 | 1918.75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廖柏林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程志辉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文涛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颂和 |
| 合同工期 | 2025-12-25 ~ 2027-04-19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市政2025-007;安全监督注册号;市政2025-007。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