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医院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1-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冠翔****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1118号中央公园二期9栋商务办公楼1603室
被投诉人1:****
地址:乌****开发区乌昌路252****广场A座525室
被投诉人2:****
地址:****开发区****基地生物谷大道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基地生物谷大道1号
当事人1:**冠翔****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1118号中央公园二期9栋商务办公楼1603室
当事人2:****
地址:乌****开发区乌昌路252****广场A座525室
当事人3:****
地址:****开发区****基地生物谷大道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在未取得相关仪器的许可私自使用通过非法不正当途径盗用获取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彩页等相关资料并已获利为目的用于投标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针对投诉事项,首先招标文件未将“提供设备生产厂家书面授权文件”纳入投标人资格条件,该条件并非项目采购的必要要求;其次中标人补充提供了相关仪器的《供货方案》,明确相关厂商直接向其供货并共同完成项目,且保证货物符合技术及合同要求,证明中标人具备履行案涉合同的实际能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 **** ****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