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110/2025-43120 | 分 类:节能与**综合利用 |
| 环资处 |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4日 |
| 省发改委关于****年产40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变更的意见 | 文 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5〕353号 |
| 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
****发改委,****:
报来《****委员会关于****年产40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变更的请示》(仙发改环资〔2025〕131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委员会备案,项目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采用高温烧结工艺,购置混料机、干燥机、卧混机、料仓等生产设备。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年产2.64万吨锂电正极材料和1.68万吨钠电正极材料,二期年产6万吨锂电正极材料,三期年产29.68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名称由“年产40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变更为“年产40万吨正极材料项目”,建设内容由“建设44条锂电正极材料生产线”变更为“原44条锂电正极材料生产线中有4条生产线变更为钠电正极材料生产线”,产品方案由“年产40万吨锂电正极材料”变更为“一期年产2.64万吨锂电正极材料和1.68万吨钠电正极材料,二期年产6万吨锂电正极材料,三期年产29.68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2025年12月实施生产线变更工程。
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变更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按项目变更后的节能报告:项目一期2026年5月投产达产,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2168吨标煤(等价值为79778吨标煤);项目二期2028年6月投产达产,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45362吨标煤(等价值为112407吨标煤);项目三期2030年9月投产达产,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23566吨标煤(等价值为554203吨标煤)。项目一期二期三期2030年9月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661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01096吨标煤、等价值为746389吨标煤(变更前当量值为370883吨标煤、等价值为921576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244800.92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19.43万方,年耗新水1133.57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决定性影响。****发改委提交节能审查请示(仙发改环资〔2025〕131号)中承诺的措施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降低对所在地能耗强度和碳排放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委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发改委关于******公司年产40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365号)废止。
****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