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
****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位80元/件,停车场项目550元/件,上述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
依据**府办简复第B****1527号,实行零收费。 |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办公厅 |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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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国国土**部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 第53号)第十四条 |
划转税务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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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
政府部门 |
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申请人必须预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局****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不得低于5万元/亩;使用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不得低于2.5万元/亩。 |
《****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建规划**〔2020〕67号)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56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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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详见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 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 元/平方米,三类8—10 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 2 倍收缴。 |
政府制定、****办公厅 |
《土地管理法》、《****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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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补充耕地资金 |
-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简称补充耕地资金)。详见文件。 |
参见《******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区、县(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的通知》(杭规划**发〔2024〕18号) |
政府制定,******局、****财政局 |
《土地管理法》、《****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
拟申报,收费性质尚未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