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市**卫生教育****公司委托****对医疗卫生用地(****3组、机投社区3组****医院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3组、机投社区3组内,本次调查面积总计约为31.39亩,中心经纬度E:103°58′22.1629″,N:30°39′0.9118″。根据******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编号:成规设(2025)J0480号)》可知,本次调查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影像图和现场踏勘得知,本次调查地块最早为农用地,1996年至2012年间主要为**客车厂,从事客车与公交车改装、组装业务。2013年至2017****集团****公司,主营建材类仓储(不含危险品)、配送及多式联运,承担水泥、钢材、木材等建材运输,2017年初,该公司注销并拆除厂房,原址恢复为空地,拆除过程未破坏硬化地面。2018年至2020****停车场,地面硬化完好,现场探查时未见疑似污染痕迹,无石油烃等异常气味。2021年4月15日取得征地批复后维持空地状态,无生产活动。2025年7月至8月初实施文物勘探,文勘结束回填平整后至今为空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开展调查访问的基础上,对地块内土壤、地下水进行布点采样分析工作;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在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土壤样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评价标准,基于本次监测结果可判定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工作。地下水中污染物主要涉及感官指标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浑浊度以及一般化学指标总硬度和硫酸盐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其余监测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的评价标准。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规定:“地块范围内地下水超标因子为地块特征污染物且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指标的,该地块需纳入污染地块管理”。而本项目地下水中超标的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浑浊度、总硬度和硫酸盐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既不属于本地块特征污染因子,也不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的指标,故无需纳入污染地块管理范畴。且地块周边采用自来水供水,地下水无饮用等直接摄入途径,导致超标的非挥发性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缺乏完整暴露途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等技术规范,即使存在污染源,若缺少暴露途径,对潜在受体即不构成风险。因此,该地下水超标指标不列为关注污染物,无需开展进一步地块地下水污染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第一类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再开发利用。
三、建议
(1)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2)本次调查结束后,地块责任单位应对地块落实必要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或污染。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识或围栏,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及倾倒污染物等扰动或污染地块的行为,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3)建议未来开发利用过程中地块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
(4)在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气味的地方,如果发现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