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社保档案整理及扫描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街道**南路12弄201室-1
被投诉人:****
地 址:暨阳街道环**路728号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
相关供应商1:****
地址:**省**市**区**街道西溪八**8幢601室
相关供应商2:杭****公司
地址:**省**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街道农商大厦XN-090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四、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2025年社保档案整理及扫描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5年11月2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存在明显畸高情形,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打分均在本项目评标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事项2。对于本项目评审打分结果,中标供应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为53.6分,专家4对其的主观打分为58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的差率为8.21%,****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评审专家4的打分不属于评分畸高情形。投诉处理过程中,评审专家4也对其主观评分项的打分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事项3。实质上是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倾向于特定供应商等,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质疑,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事项4。杭****公司与****参加其他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况,并非认定二者在本项目中串通投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机关未发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二者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雅玲
3、联系电话:0575-****3461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