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县瑞洪镇南墩村法庭东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2-22 13:37 至 2026-01-06 13:37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20662.25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瑞洪镇南墩村法庭东侧 | |||
| 经度 | 116.427613 | 纬度 | 28.741562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0-25 至 2025-12-0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邹凑昌 | 单位联系电话 | 079****22567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李萍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7****2470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政府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李艳川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781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政府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局提供的相关地块资料,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县瑞洪镇南墩村法庭东侧。地块**林地,南至林地,****法院瑞洪人民法庭,北至余瑞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16° 25' 39.405 E、28° 44' 29.622 N,用地面积为20662.25平方米(约30.99亩),规划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县瑞洪镇南墩村法庭东侧地块原为瑞洪镇桥里村农民集体用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乔木林地、竹林地、其他草地、旱地、坑塘水面。经现场查勘,调查地块现状为林地及村民自垦菜地。******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明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同时为有关部门对地块的环境管理及开发利用提供调查依据,****政府委托****对**县瑞洪镇南墩村法庭东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期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2024年10****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县瑞洪镇南墩村法庭东侧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并对地块土地产权人、管理部门、****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地块周围居民进行访谈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地块土壤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提出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论,最终编制形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结合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资料分析:通过资料查阅、人员访谈等方式收集地块及周围区域土地利用变迁资料、地块规划利用情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环境信息等。 (2)现场踏勘:截至现场踏勘日,调查地块现状为林地及村民自垦菜地,地块内未发现其他工业生产活动。周边无以浅层地下水作为水源的供户,居民均采用市政自来水供水,地表水一般用作灌溉。经实地查勘,调查地块内无工业生产及存储情况,周边地块地表水体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3)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9份,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汇总可知,本地块内现状和历史均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未发现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堆放,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情况,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4)敏感目标:通过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可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派出所、****政府、****法院瑞洪人民法庭等。 (5)潜在污染源:调查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通过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可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的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地块东北侧约349米处的厚德农业、南侧约189米处的****水厂及260米处的**县旺谷烘干厂。通过对上述潜在污染源的规模、影响范围及影响途径、主要污染物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相关的分析可知(详见章节4.3),调查范围周边区域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的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基于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通过调查地块历史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相邻区域对本地块环境质量影响较小,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调查结论可作为地块后续开发利用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