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及违规审批核查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函娄环函〔2025〕109号

审批
湖南-娄底-新化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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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2025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及违规审批核查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函 娄环函〔2025〕109号
****环境局关于2025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及违规审批核查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函 娄环函〔2025〕109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14:22

各分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管,着力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及环评审批业务指导,我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第一、二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违规审批核查工作。本次工作共涉及6个审批部门审批的29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复核、申辩及校核等程序确认,其中4份环评文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结果错误,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提出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在复核及申辩环节中未予反馈或申辩理由未被采纳的4家建设单位、4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上述4家编制单位及5名编制人员,同步予以相应的失信行为记分处理。对在审批环节存在相关问题的3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后续工作要求

(一)各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受到通报的单位及个人应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立即整改。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环评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全行业其他编制单位及人员应以此为鉴,举一反三,严格规范从业行为,共同维护环评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委托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选择环评技术服务单位时,应注重其技术能力与信用状况,加强过程沟通与质量把关,确保环评工作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分局环评审批部门。应高度重视审批质量,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与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在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决策各环节,应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形式规范性审查与编制质量核查工作。

附件:2025年第一、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2025年第一、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序号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处理意见

编制单位处理意见

编制人员处理意见

审批部门处理意见

1

****基地建设项目

质量问题:

报告P31根据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分析项目涂胶、封胶废气采用排风扇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是可行的,不符合《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5.3.2.1涉VOCs物料工序(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的法律效益高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适用范围“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公司(****1300MA7AY7LA9H)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

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编制单位:******公司(****0103MA4TDW9W82)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编制人员:李珊(BH052082)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审批部门:****经济开发区分局

审批时间:2025年4月1日

处理意见:通报。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2

****医院迁建扩建项目

质量问题:

1、****医院迁建后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设备设置情况。

2、P14未说明本项****社区1****医院的处置情况,及与本项目的依托关系(如设备利旧,现有医院原辅材料、****处理站的处理处置情况等)。

3、报告P28描述“类****医院,本项目污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SS、NH3-N,浓度分别约为350mg/L、150mg/L、200mg/L、30mg/L”,未给出同类工程的相关情况及类比可行性说明,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关于类比法的要求;且未给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本项目涉及的pH、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等污染因子浓度(现有工程废水排放口均有检出)。

4、P38环境风险物质识别不全,Q****处理站消毒剂二氧化氯(临界量为0.5t)、及医疗废物、废水处理污泥等危废。

建设单位:****医院(****1322MJJ561979F)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九项。

编制单位:******公司(****0102MADK4GGKXC)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九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编制人员:宋桂安(BH070269)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九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审批部门:****环境局**分局

审批时间:2025年1月6日

处理意见:通报。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3

年产2.4亿件晶振建设项目

质量问题:

1、项目含银清洗废水经**省**县鑫星****公司****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鑫星****公司,生产废水遗漏《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

2、项目依托**省**县鑫星****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所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本项目厂区范围外,从附图看距离较远,未分析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影响;附件8依托情况说明包括危废暂存间。项目为已建成项目,根据附件7项目已有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项目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有废油、废包装容器、沾染性废物。报告中分析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仅有废清洗剂、银胶容器,未根据已有项目资料核实固体废物产生情况,遗漏废油。

建设单位:湖****公司(914********941275X)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项。

编制单位:******公司(****0103MA7EHAPF48)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编制人员:朱红文(BH041419)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审批部门:****环境局**分局

审批时间:2025年1月6日

处理意见:通报。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4

年产1000万支感光鼓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1、P29遗漏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源强核算,未根据天然气锅炉规模、运行时间等核实天然气消耗量及其污染物产生情况。

2、项目使用甲醇、二氯甲烷、甲苯、正丁醇、环己酮等多种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废有机溶剂包装物等危废,报告表未对危废间废气进行识别并提出收集和处理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2.3 要求。

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分析非正常情况下的废气排放情况。根据项目原辅材料表,项目涉及甲醇、二氯甲烷等有机物,且二氯甲烷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报告未对甲醇、二氯甲烷等特征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分析。遗漏3套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噪声源调查,噪声预测结论存疑。

建设单位:**新****公司(****1322MA4PLPWM3Q)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九、十项。

编制单位:**鑫****公司(****1300MA4QNM441G)。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九、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编制人员:邓晨(BH003735)、陈秋燕(BH061150)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九、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审批部门:****环境局**分局

审批时间:2025年4月28日

处理意见:通报。

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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