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2024-02号宗地建设用地(地块编码610632399002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审批
陕西-延安-黄陵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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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4-02号宗地建设用地(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单位:**** 开始公示时间:2025-12-22 15:10
项目名称 **县2024-02号宗地建设用地(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5-12-22 15:10 至 2026-01-06 15:10
行政区划 **省-**市-**县 地块面积(m2) 51314.00
工业活动历史 2003年至2015年 活动历史 黄****砖厂成立于2003年8月,主要产品为粘士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采用砖窑为24门轮窑,2015年9月因产品和轮窑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被关停拆除。
地块规划用途 二类居住用地(R2) 地块详细地址 **县桥山街道办梨园村、虎尾村
经度 109.209620 纬度 35.592990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5-05-12 至 2025-12-18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单位联系人 雷博 单位联系电话 132****9908
样品检测单位
****
钻探单位名称
****勘察院有限公司
******公司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总硬度
溶解性总固体
硫酸盐
氯化物

氨氮

地下水是否作为饮用水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雷博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32****9908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贺军乾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138****5700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县****路19号
报告主要结论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关于**县2024-02号宗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位于**县桥山街道办梨园村、虎尾村,北至沮**五路、西至沮**五路、南至尧坡路和尧坡东路、**福泽九路和尧坡南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09.20962°,北纬35.59299 °,本次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51314平方米(76.9714亩)。调查地块权属为****。调查地块现处于供地阶段。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可知, 2003年之前该地块为梨园村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2003年,地块南侧建设黄****砖厂(砖厂部分区域);2003年至2015年,地****砖厂运营期,其余部分为农用地;2015年至2018年8月,地块内无变化;2018年9月-2024年,****砖厂拆除,地块内堆存大量外源堆土,南侧区域内堆放遗留砖块且地块处于闲置状态;2024年,地块内遗留砖块被清运,仅剩堆土;截止2025年12月现场采样阶段,本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砖厂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根据第2.3.1、2.3.2节资料**有企业及周边500m以内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情况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5家企业不会污染调查地块内土壤、地下水;调查地块内土壤主要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砷(As)、汞(Hg)、氟化物(F)、石油烃;地下水主要特征污染物因子为:氟化物(F)、硫酸盐(SO42-)、硝酸盐(NO3-)、砷(As)、汞(Hg)、石油类。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过工业生产活动, 且时间较长。由于调查期间企业已拆除且相关资料缺失,通过人员访谈明确其存在生产区、固废堆存区以及其他可能受生产影响的区域,通过污染识别分析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可能会受到氟化物、SO2、NOX、砷(As)、汞(Hg)、石油烃等污染物的影响。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当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及周边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时,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调查结果判断,该调查地块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1、本次在调查地块内布设6个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共采集25组样品和3组平行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pH值、锰。

2、本次在调查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取样点,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和1组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将GB/T14848-2017表1常规项35项(除放射性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和调查地块特征污染物石油类,具体包括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

3、本地块评价过程中土壤评价选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省关于锰和氟化物的背景值;地下水评价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量指标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评价。

根据分析检测结果,得到以下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标准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氟化物小于**省关于氟化物的背景值,锰低于地方标准《**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3593 mg/kg,可土壤对锰的风险可接受值较高。pH值显示局部碱化,需关注对作物生长的影响。因此,判断地块内土壤环境风险可控。

地下水中氯化物、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钠、锰、总硬度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中,氯化物、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钠、总硬度等六项指标超标可能与当地水质情况有关,而地下水锰超标与当地地质背景密切相关,超标点位均揭露煤层及岩石夹层,未超标点位未揭露此类地层,表明锰超标主要源于自然地质过程,非人为工业污染。除上述7项指标外,其余地下水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三类标准。因此,判断地块内地下水环境风险可控。

综上,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地块可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利用,本次调查可于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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