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南电****公司主厂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及《****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5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深南电****公司主厂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反馈意见,请向****反映。
一、项目简介
(1)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深南电****公司主厂区地块(下文简称“目标地块”);
占地面积:160773.43平方米;
地理位置:****朗街道横门**北路11号;
地块中心位置坐标:经度 113.567822,纬度22.551438;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目标地块最早为水稻田、香蕉地;2003年后深南电在此建厂经营,目标地块作为深南电主厂区使用;2023年11月,深南电****公司停产,2025年3月深南电开始陆续拆除汽机主厂房、净水区、机组区域的设备和构筑物。截至2025年8月,地块内汽机主厂房、净水区、食堂楼体以及仓库、车库铁棚仍保留,内部设备及物料均已清空,机组区域及储罐区域已经拆除变为平地。
未来规划:工业用地(M1)及防护绿地(G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调查缘由:《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土壤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第一条规定,“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第十一条,乙方(深南电)的责任和义务中第四款约定内容:“在国有土地收回手续办理完成前负责收回地块日常管理工作。若在国有土地收回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现收回地块的土壤污染情况,乙方需负责调查、检测、修复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2)调查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8~9月、2025年8月。调查表明,目标地块最早为水稻田、香蕉地;2003年后深南电****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在此建厂经营,目标地块作为深南电主厂区使用,地块上陆续建设2台机组、汽机主厂房、净水区、办公楼、仓库等构筑物;2023年11月深南电停产;2025年3月深南电开始陆续拆除汽机主厂房、净水区、机组区域的设备和构筑物。目标地块内主要的潜在重点关注区域为机组、汽机主厂房、净水区、仓库、危险废物仓库、废水收集池及生产废水管沿线区域。需重点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包括:铅、芳香烃、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等。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5年9~10月,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40个,采集173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和对照点);共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采集了3个(不含平行样和对照点)地下水样品;共布设底泥及地表水采样点1个,采集1个(不含平行样和对照点)底泥及地表水样品。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土壤中铜、镍、铅、镉、砷、汞、1,2-二氯苯、邻-二甲苯、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均存在不同程度检出,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地块内池塘底泥样品中:地块池塘区域底泥样品中,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共7个指标有检出,其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3)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样品中铜、镉、可萃取石油烃(C10-C40)、萘存在不同程度检出,但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四)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地块池塘区域地表水样品中,铜、镍、铅、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共5个指标有检出,检出物的浓度极低,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因此,根据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目标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启动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二、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2日起)
三、公示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工 188****4036
****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