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公司生态回填及修复治理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灵****公司生态回填及修复治理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灵宏安发〔2025〕0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灵****公司生态回填及修复治理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灵****公司生态回填及修复治理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灵****公司生态回填和修复治理项目位于**县静升镇草桥村东侧约600m处荒沟内,占地面积8.353hm2。灵****管理局2025年4月18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备案号为2504-140729-89-01-223737。
二、该项目处于郭庄泉域范围内,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项目距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约36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区第四系松散层孔隙水位埋深大于20m。据相邻井孔资料推测,项目区岩溶水位埋深360m左右。该项目基础开挖最大深度2.0m,基础开挖未触及松散层孔隙水和岩溶含水层,基本不会对地下水产生直接影响。项目施工和运营不得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排放生活、生产废水和矸石渗滤液。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区距离最近的河流为静升河支流后悔沟,位于项目区南侧。项目建设不得影响河道保护,并要确保项目矸石渗滤液及施工、运营废污水不得排入河道对地表水和下游水工程产生污染。
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天然降雨设马道和截排水设施排出填埋区,运营期应落实降雨对矸石淋滤防护措施,避免降雨对下游地表水形成污染;矸石渗滤液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并定期收集处理,****填埋场喷洒;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掏,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固废危废按环保要求处置。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废污水收集池和渗滤液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和矸石渗滤液不外排。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填埋场边坡和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渗滤液收集池、危废放置区、旱厕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2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灵****公司生态回填及修复治理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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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