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东岳中**、嘉富路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2-22 15:29 至 2026-01-06 15:29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21446.79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广场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西****办事处东岳中路以南、嘉富路以东、****驾校 | |||
| 经度 | 119.966544 | 纬度 | 35.88615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7-01 至 2025-12-1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张文娟 | 单位联系电话 | 158****2630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中博****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文娟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8****2630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逄淑龙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7****176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区铁橛山路1635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东岳中**、嘉富路东地块位于**西****办事处东岳中路以南、嘉富路以东、嘉宁路以西,中心地理坐标119.96654°E,35.88615°N,总占地面积21446.79m2。调查地块原为******公司、胶南市****公司、******公司、**同茂食品****办事处****委员会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村集体用地。 整个地块1990年以前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1990年以后地块内陆续建设企业—胶南称重计量站、******公司、胶南市****公司、养猪场、服装厂、****工厂、******公司、**同茂食品冷藏厂,2022年地块内企业停产后闲置,8月份之后陆续拆除地块内构筑物。 根据《**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广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7月,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历史情况进行调查,明确疑似污染区域及特征污染物,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 本地块调查共布设17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44个(包含5个现场平行样),监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pH、石油烃(C10-C40)、锰、锌、铬、氨氮、氟化物。布设4个地下水检测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含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37项、镍、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二甲苯、乙苯、苯乙烯。 调查结果表明: (1****调查所取土壤样品中砷、镉、汞、铅、镍、铜、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砷、镉、汞、铅、镍、铜、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锰、氟化物的检出含量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出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锌的检出含量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的检出含量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根据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下水监测数据,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的pH值、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耗氧量、氨氮、钠、细菌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铅、镍均有检出,其余监测指标均未检出。其中有检出因子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有检出因子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用地规划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