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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4MA9JWHQU2N | 建设单位法人:张立博 |
| 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南 |
| 年铸造12000吨球墨铸铁、铸钢、不锈钢阀门壳体及机械配件,年产5万台各类钢质阀门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市**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南 |
| 经度:113.69911 纬度: 35.108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29 |
| 获环监〔202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24MA9JWHQU2N001Q |
| 2025-09-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 |
| 11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24MA9JWHQU2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24MA9JWHQU2N | 验收监测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
| ****0702MA464KA34F | 竣工时间:2025-07-25 |
| 2025-12-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30 |
| 2025-11-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ep-home.cn/thread-28292-1-11.html |
| 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市**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南建设年铸造12000吨球墨铸铁、铸钢、不锈钢阀门壳体及机械配件,年产5万台各类钢质阀门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市**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南建设年铸造12000吨球墨铸铁、铸钢、不锈钢阀门壳体及机械配件,年产5万台各类钢质阀门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对象为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部分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
| 本次验收对象为项目一期工程,环评在其他生产线及相应设备、措施作为二期工程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市**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南建设年铸造12000吨球墨铸铁、铸钢、不锈钢阀门壳体及机械配件,年产5万台各类钢质阀门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工程建设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市**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南建设年铸造12000吨球墨铸铁、铸钢、不锈钢阀门壳体及机械配件,年产5万台各类钢质阀门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制芯、造型、浇注工序废气实际采取密闭车间内集气罩收集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设备处理 |
| 根据一期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他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随二期工程进行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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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115 | 0 | 0 | 0 | 0.011 | 0.011 | |
| 0 | 0.0006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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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7664 | 0 | 0 | 0 | 0.766 | 0.766 | / |
| 0 | 0.7205 | 0 | 0 | 0 | 0.721 | 0.721 | / |
| 1 | 化粪池 | **县****公司收水水质标准要求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县****公司 | 厂区总排口处的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为:pH值在7.8-7.9之间;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浓度在251-280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排放浓度在63.6-71.2mg/L之间,SS的排放浓度在64-76mg/L之间,NH3-N的排放浓度在15.8-18.2mg/L之间,TP的排放浓度在1.92-2.42mg/L之间,TN的排放浓度在19.5-22.2mg/L之间,均能达****处理厂收水水质(COD≤350mg/L、BOD5≤230mg/L、SS≤280mg/L、NH3-N≤40mg/L、TP≤5.0mg/L、TN≤50mg/L)的要求。 |
| 1 | 袋式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 | 垂直铸造生产线设置密闭集气罩对电炉熔化废气进行收集,并在顶部设置集气罩收集投料、出料时废气,熔化废气经收集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 熔化工序进口处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74-313mg/m3之间,熔化工序出口处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在1.3-2.1mg/m3之间,能够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 | |
| 2 | 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催化燃烧 | 颗粒物能够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的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不高于80mg/m3)要求。 | 采取在密闭车间内设置二次密闭空间收集,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设备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制芯、造型、浇注工序进口处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26-262mg/m3之间,制芯、造型、浇注工序出口处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在1.3-1.8mg/m3之间,能够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制芯、造型、浇注工序进口处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113-138mg/m3之间,制芯、造型、浇注工序出口处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22.7-25.7mg/m3之间,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的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不高于80mg/m3)要求。 | |
| 3 | 旋风除尘+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 | 设置密闭空间收集砂处理工序废气,经旋风除尘+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砂处理工序各进口处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398-746mg/m3之间,砂处理工序总出口处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在3.0-3.9mg/m3之间,能够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 | |
| 4 | 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 | 设置密闭空间收集去浇冒口、抛砂打磨工序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去浇冒口、抛砂打磨工序进口处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82-328mg/m3之间,去浇冒口、抛砂打磨工序出口处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在1.7-2.3mg/m3之间,能够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要求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10mg/m3)的要求。 |
| 1 | 厂房密闭、减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昼间≤65B(A) | 企业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并通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距离衰减等措施来降低噪声的影响。 | 公司四周厂界的环境昼间噪声值在57-59dB(A)之间,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昼间≤65B(A)的要求。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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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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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3803t/a(有组织0.2767t/a、无组织1.1036t/a)、非甲烷总烃0.9391t/a(有组织0.7551t/a、无组织0.184t/a)、SO2 0.0144t/a、NOx 0.0673t/a、COD 0.0173t/a、NH3-N 0.0009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建设部分生产线,总量控制指标没有超过全厂总量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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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