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环审〔2025〕37号
****环境局
关于****7万吨乙烯基材料增塑阻燃稳定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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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8MADQP0123A)委托****编制的《****7万吨乙烯基材料增塑阻燃稳定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开发区石化园区花苑路西侧,**生产车间、罐区、丙类仓库、办公楼等,年产50000吨脂肪酸甲酯、年产10000吨环氧脂肪酸甲酯和10000吨环氧大豆油。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环保投资673.3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废气送入蓄热式焚烧炉达标处理后排放;****处理站污水处理区槽池上部均加盖封闭处理,槽池内的含臭气、非甲烷总烃废气引入“生物滤池+两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排放,废水预处理****处理站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储罐区废气与危废贮存库废气合并后送入“两级水吸收+除湿塔+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净化后排放;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上述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标准要求。
2. 废水。各生产线废水与真空泵排水、车间冲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员工生活污****处理站达标处理后经厂****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公司****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出水水质满足**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标准要求以及******公司****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3. 噪声。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 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设置排污口标志,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VOCs:3.6810吨/年、SO2:0.2158吨/年、NOx:1.6347吨/年、颗粒物:0.6826吨/年;化学需氧量3.1707吨/年(工业:3.1156吨/年,生活:0.0551吨/年)、氨氮0.1105吨/年(工业:0.1086吨/年,生活:0.0019吨/年)。本次项目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从**省****公司12万吨合成氨项目中予以倍量调配,颗粒物调配量为1.3652吨/年、非甲烷总烃7.3620吨/年;新增二氧化硫****集团调剂100吨中倍量替代、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县**中联万基水泥120吨中倍量替代,调配量为二氧化硫0.4316吨/年、氮氧化物3.2694吨/年;新增废水污染物将从****公司扩建项目总量中予以等量调配,其调配量为化学需氧量3.1707吨/年(工业:3.1156吨/年,生活:0.0551吨/年)、氨氮0.1105吨/年(工业:0.1086吨/年,生活:0.0019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开发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12月20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老**九都路328****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