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园文化设施创作及制作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4月3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
2、地 址:**省**市**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广场2幢1101-1102室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由****委托****代理,代理范围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发布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发放等。在评审过程中,其未及****委员会成员发表不当言论等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评标秩序、****委员会的职责。****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是****,****未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2025年7月23日,本项目废标。****未收取本项目代理费。
六、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警告。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祝先生
3、联系电话:****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