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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标项二
二、项目名称:****教育局教学一体机
三、采购日期:2025-11-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公司
地址:**省**市**市饶建路86号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市**区政通街2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
地址:**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乐****公司****教育局教学一体机(编号:**** 包号:标项二)的招标采购活动于2025年11月21日向被投****教育局、****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2月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乐****公司****小组将其司作废标处理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评标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教育局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存在两项核心信息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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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