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富茂先生:
您反映关于“**市******工业园****活性炭厂废气污染果园,造成果树损失”的事项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将核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诉求主要内容
反映**市******工业园****活性炭厂废气污染果园,造成果树损失。
二、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活性炭厂登记注册名称为**省********公司,位于**县沙溪乡梓口坊,法定代表人为温重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4433H,主要从事植物活性炭生产、销售。该公司“年产活性炭5000吨技改扩建项目”于2016年9****环境保护局“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手续,建有活性炭炭化炉6条,其中2条停用,相关动力设备已拆除。2021年7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号:913********694433H001R,2025年9月10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9月10日至2030年9月9日。该公司采用磷酸法制活性炭,将筛选、烘干过的木屑按一定比例与磷酸溶液混合,然后经炭化、活化、漂洗磷酸回收、脱水烘干、球磨等过程,得到活性炭成品。主要产污环节为木屑、活性炭烘干废气,活性炭炭化废气,烟气喷淋废水和漂洗磷酸回收工序产生的废水,磷酸回收桶沉积的酸泥。木屑烘干废气经喷淋沉降+静电除尘器处理后外排;活性炭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4条在用的活性炭炭化炉每2条配套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工艺为喷淋沉降+静电除尘,分别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气喷淋废水和漂洗磷酸回收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磷酸回收桶沉积的酸泥,在桶中加石灰中和至中性后,直接作为燃料使用。
三、调查核查情况
11月4日,我局执****人民政府****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开启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开启运行,1#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55.69mg/m3、颗粒物浓度为48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120.5mg/m3;2#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66.23mg/m3、颗粒物浓度为184.4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30mg/m3,****公司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二氧化硫850mg/Nm3、颗粒物200mg/Nm3、氮氧化物240mg/Nm3)。****公司2025年以来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异常;****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发现数据超标。
2025年11月23日,该公司委托****对磷酸雾进行监测,检测结果:1#回转窑废气排放口磷酸雾(平均值)为0.95mg/m3、2#回转窑废气排放口磷酸雾(平均值)为0.89mg/m3,厂界磷酸雾(最大值)<0.005mg/m3,但是国家暂未发布磷酸雾排放相关标准。2025年11月14日,该公司委托**省格****公司进行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检测结果:1#回转窑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均值)为1.38mg/m3、烟气黑度(级)<1;2#回转窑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均值)1.8mg/m3、烟气黑度(级)<1,****公司有组织废气排放许可限值(挥发性有机物100mg/Nm3、林格曼黑度1级)。
四、处理意见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废气污染物符合排污许可排放浓度的要求。您反映的“果树损失”问题,根据《****环保局关于印发〈**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的通知》(明环监〔2016〕112号)规定,属第四部分第八点:“关于财产损失鉴定”的范畴,建议您向我县农业、林业部门反映。
若您对此处理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环境局提出复查申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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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