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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源(福****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源(福****公司肉骨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年产肉骨粉12000吨、鸡油3000吨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172吨/年、氨氮0.894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其他饲
料加工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接****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外排南浦溪,属于重点流域上游;3.该项目不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4.该项目落地于**县万****村06-B-12地块,不处****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1.44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008吨/年、氨氮1.287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五、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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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