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光泽县中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审批
福建-南平-光泽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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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5-12-23 09:22
生成日期:2025-12-19
发文字号:南环保排污权函〔2025〕45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县中联****公司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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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中联****公司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县中联****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县中联****公司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14吨/年、氨氮0.002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废弃**综合利用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主要污染物指标按1.2倍管理;3.该项目落地于****工业园区59号,属****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按1.2倍调剂,即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7吨/年、氨氮0.003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五、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

****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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