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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龙****公司新增年产700吨非食用花生毛油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年产700吨非食用花生毛油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315吨/年、氨氮0.131吨/年、二氧化硫0.62吨/年、氮氧化物1.239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食用植物油加工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预处理后****处理厂处理后外排南浦溪,属于重点流域上游;3.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建设地点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该****工业园区三路5号,不处****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1.44倍调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按1.8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894吨/年、氨氮0.189吨/年、二氧化硫1.116吨/年、氮氧化物2.231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五、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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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