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公司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理等环节,前面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环节。
第三章 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界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值危险废物再利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出之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涉及、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第四章 各级人员环保职责
一、总经理环保职责
1.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2.****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危废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二、质量安全部门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保日常工作。****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公司**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
3.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止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三、财务部环保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
四、人力**/行政部环保职责
1.负责危险废物监督平台的系统管理;
2.危废合同的签订;
3.危废的转运联络工作;
五、生产部环保职责
1.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止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2.****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
5.组织车间人员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六、员工环保职责
1.了解、学习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环境、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对本车间生产工作过程上存在的环保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车间或环保负责单位提出建议。
2.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3.接收各级环保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
5.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止责任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好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止,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公****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止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组长: 总经理 施解明
副组长:副总经理 雷开生
组员: 质量安全部 蒋光斌
生产部 汤启兵
人力**/行政部 薛晓园
第五条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环保局污染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表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安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公司管理层处以罚款等相关处罚措施。
1.对于申报登记制度登记弄虚作假的。
2.私自排放废物,不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
3.拒绝环境监管部门现场视察,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硬塞的。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5.对相关部门玩忽职守,****公司将根据事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