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2025年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第二次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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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天****事务所2025年车辆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交易中心

地址:**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

被投诉人 2 :天****事务所

地址:**县飞霞路40-8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1.5吨自装卸式垃圾车性能要求中后防护材料及结构规定不合理,该类车型后防护通常由上料机构替代,强制要求特定材料和结构会增加成本与复杂性,且忽视行业实践,建议调整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主要性能要求中的“2.配备10米自动卷管器配备手持高压水枪可对地定点清洗。3.配备手持抽吸软管,可进行绿化带、下水坑等地方的吸尘作业”两项属于额外可加装配件,《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中显示的参数代表产品具备的基本属性与功能,并不代表车辆不具备选装其他配件能力,制造商可在原车基础上增加相关设计实现该项功能,且经天****事务所调研至少有3个品牌产品能够加装该配置。关于标项二(新能源) 1.5吨自装卸式垃圾车10辆,8.车辆后防护采用QStE700TM(屈服强度700MPa)优质高强度钢或采用Q355B及以上(屈服强度不小于300MPa,抗拉强度不小于400MPa),同时后防护横截面采用矩形结构,能有效避免后车追尾钻入。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设置该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1.5吨自装卸式垃圾车性能要求中后防护材料及结构规定不合理。”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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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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