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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大建****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省**大建****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障你单位职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企业管理人员20人,合计20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钢筋工80人、砼工55人、木工155人、架子工25人、信号工15人、电焊工5人,合计335人,以年计算周期。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你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局备案。
四、此批复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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