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35号
关于****公司
硅石加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公司硅石加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公司位于**县铁门镇铁门村,企业拟建设“硅石加工改建项目”。本次改建拆除****公司现有2000m2硅石仓储车间构架,在此基础上扩建车间面积至4000m2,作为生产区及成品暂存区使用,新增生产设备破碎机、筛分机等;另**1座1000m2密闭原料库,车间顶部设置雾化喷淋;厂区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本次改建仅针对现有硅石仓储规模5万t/a进一步破碎加工,硅石规模不变,仍保持5万t/a。本项目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新****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4号)、《**县 2025 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5号)、《**县 2025 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6号)、《**县 2025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委办【2025】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产尘工段废气经收集后统一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企业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9、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三、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3t/a,污染物排放量从****公司生产线拆除减排量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环境局**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