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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市顺河回****服务中心**市东部**生活垃圾设备及收集转运设备提标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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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要求的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且发票信息与产品质量、服务无直接关联。 投诉事项4: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检验合格证书”(产品完成生产并经检验后颁发的合规证明)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为特定供应商定制优势,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及法规。 投诉事项5:将本地化售后服务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实为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将“机械或电器专业高级以上工程师职称”以及“培训师资力量”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7:供货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交货完毕”不合理,并且设置供货期加分评审,进一步将供货期缩短至10天不合理,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8:规定由制造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自主研发能力、全环节生产车间实景照片纳入评审范围不合理,违规设置高门槛,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饽,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审查:投诉事项1--9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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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