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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及功能室设备仪器更新、生物实验室及功能室设备更新、物理实验室及功能室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市**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教楼九层918
法定代表人:李纪华
被投诉人1:****(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东路726号18楼
被投诉人2:****(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大学城国医西路31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街新科杨苑街2巷6号103房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年7月21日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公司中小企业声明****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相关投诉请求已满足;由于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昕乂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成立,此部分相关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