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为充分保障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规范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经大数据稽核比对,发现部分外省退休人员在**市**市已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年以上,属于长期沉淀个人账户(名单见附件)。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清退手续。
联系电话:0731-****6189
办理地址:**市市民之家一楼社保转移19-21号窗口
附件:长期沉淀个人账户名单
****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