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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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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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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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顺河回****服务中心**市东部**生活垃圾设备及收集转运设备提标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市顺河回****服务中心;2、正大鹏安****公司
地址:1、**市**区曹门关中街;2、**市**区正光北街9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1-3包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1-3包技术参数要求的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1-3包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且发票信息与产品质量、服务无直接关联。
投诉事项4:1-3包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检验合格证书”(产品完成生产并经检验后颁发的合规证明)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为特定供应商定制优势,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及法规。
投诉事项5:1-3包将本地化售后服务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实为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1-3包将“机械或电器专业高级以上工程师职称”以及“培训师资力量”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7:1-3包供货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交货完毕”不合理,并且设置供货期加分评审,进一步将供货期缩短至10天不合理,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8:1-3包规定由制造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9:1-3包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自主研发能力、全环节生产车间实景照片纳入评审范围不合理,违规设置高门槛,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饽,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投诉事项10:1-3包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付款方式冗长,两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引入“具体内容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不合理,不具确定性。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审查:投诉事项1--10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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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2-23
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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