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征补告〔2025〕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于2025年9月8日发布并张贴了《**市**区2025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时序调整,经相关单位核实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将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变化
拟征收土地由原“****社区1、2、3组、****社区2、3、6组、**社区4组、****社区5、6组、合力社区1组、****社区7、8组、黎明社区7组、木桥社区4、8组、团结社区16组、**社区6、7组、旭岩社区2、3、9、10组、长生社区3、4、6组集体土地。”变更为“****社区1、2、3组、****社区5、6组、合力社区1组、****社区7、8组、黎明社区7组、木桥社区4、8组、团结社区16组、**社区6、7组、旭岩社区2、3、9、10组、长生社区3、4、6组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变化
征收集体土地由原“15.594公顷,其中,农用地14.0575公顷、建设用地1.536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变更为“14.6652公顷,其中,农用地13.4471公顷、建设用地1.218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面积详见《**市**区2025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见附件)。
三、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等规定,征收农用地按《**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44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等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府办函〔2024〕42号)、《**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府规〔2024〕1号)执行。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对象按照《**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府规〔2024〕1号)规定确定。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基地建房、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或实行还房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相关标准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府规〔2024〕1号)、《****中心**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府办规〔2025〕4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布10日,期限为2025年12月 16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并同****开发区门户网站征地公告专栏上(网址:https://gajkq.guang-an.****.cn)公告。公告期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可向****规划局****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原途径公告十日。土地征收部门:****规划局****分局,咨询电话:0826—****238。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穿石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按土地现状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三)本公告期满,将由****规划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穿石镇、万盛街道、枣山街道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市**区2025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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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