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行政审批局拟对泊头市铁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套除尘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河北-沧州-泊头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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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市****公司年产600套除尘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22 10:14

泊审环公示〔2025〕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市****公司年产600套除尘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公示期:12月22日-12月24日(3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 辉

联系电话:0317-****63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附件:泊审环表〔202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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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

泊审环表〔2025〕56号

**市****公司:

你单位所报《**市****公司年产600套除尘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公司位于**市富镇张屯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16°9'57.282 E,38°4'33.726 N),投资1000万元建设**市****公司年产600套除尘器项目。****改革局备案,备案编号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的要求,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焊接、打磨、抛丸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滤筒除尘器+1根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纸盒过滤+催化燃烧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滤筒除尘器+1根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管理,增加有组织收集率。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将设备布置在室内,并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大减振基础,设备安装减振垫等降噪减振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下脚料、焊渣、铁屑、废钢丸、无纺布边角料及线头、废包装袋、除尘灰、废滤筒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漆渣、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液压油、、废纸盒、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含切削液下脚料及碎屑收集静置过滤到无切削液滴漏后危废间暂存,按豁免条件外售利用。

6、下料、焊接、打磨、抛丸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标准,喷漆、固化、喷塑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排放标准,喷漆、固化工序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日常环****政府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参照本环评中要求执行。

三、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局****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各项要求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项目建成调试生产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取得相应排污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需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生态环境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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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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