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溪污水处理厂配套外砂污水提升泵站规划条件公示

审批
广东-汕头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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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08-16
名称: ****处理厂****泵站规划条件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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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厂****泵站规划条件公示
发布日期:2016-08-16

汕规公示〔2016〕62号

根据《**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处理厂****泵站规划条件公示如下:

一、用地位置:汕汾高速路与金新路交界东北侧

二、用地性质:排水用地(U21,污水泵站)

三、总用地面积:2292.5平方米(3.438亩),其中

道路面积:557.5平方米(0.836亩)

实用地面积:1735.0平方米(2.602亩)

四、规划技术指标

1、容积率:≤0.8,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1388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包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30%

3、绿地率:≥30%

4、建筑物海拔限高应符合机场净空要求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按《**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六、机动车主出入口安排于用地西侧金新路上。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七、未涉及问题,《**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规划局建设用地科(**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图:****处理厂配套泵站用地红线图

联系电话:****7932 监督电话:****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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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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