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门市**区****经济**社、******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门市**区****经济**社、******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0.0393公顷(0.5895亩)。其中,林地0.0001公顷、草地0.0351公顷、建设用地0.0041公顷;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其中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系数0.4折算。其中无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含折算货币补偿等非实地留地方式或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平均价6.44万元/亩)18%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委员会(联系人:杨先生;电话:0750-****57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门市**区睦洲镇**街51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8;邮编:52914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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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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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新自然公告字〔2025〕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门市**区****联合社、****经济**社、****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门市**区****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0390公顷(15.5850亩)。其中,林地0.98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1公顷、建设用地0.0195公顷、未利用地0.0010公顷;
2、****门市**区睦洲****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4447公顷(6.6705亩)。其中,林地0.0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4075公顷;
3、****门市**区睦洲****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2.4738公顷(37.1070亩)。其中,园地0.0827公顷、林地0.3472公顷、其他农用地1.4494公顷、建设用地0.4163公顷、未利用地0.1782公顷;
面积合共3.9575公顷,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其中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系数0.4折算。其中无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含折算货币补偿等非实地留地方式或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平均价6.44万元/亩)18%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委员会(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0-****56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门市**区睦洲镇**街51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8;邮编:52914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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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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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新自然公告字〔202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门市******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门市******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6.6151公顷(99.2265亩)。其中,园地0.7744公顷、林地3.2753公顷、草地0.2005公顷、其他农用地1.5089公顷、建设用地0.1248公顷、未利用地0.7312公顷;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其中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系数0.4折算。其中无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含折算货币补偿等非实地留地方式或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平均价6.44万元/亩)18%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委员会(联系人:关先生;电话:0750- ****4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门市**区睦洲镇**街51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8;邮编:52914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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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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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新自然公告字〔2025〕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门市**区****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门市**区****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289公顷(0.4335亩)。其中,林地0.0014公顷、建设用地0.0275公顷;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60万元/公顷,其中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系数0.4折算。其中无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关于印发**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含折算货币补偿等非实地留地方式或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平均价6.44万元/亩)18%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委员会(联系人:吴先生;电话:0750- ****47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门市**区睦洲镇**街51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8;邮编:52914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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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