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 发布时间:2025-12-23 |
| 投标截至时间:2026-01-08 09:30:00 |
| 中国铁建11局长赣高铁(**段)项目(型钢)采购 澄清补疑公告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按照招标人要求,现对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技术规格书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工字钢、槽钢、角钢 牌号:Q235,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国家标准,还应符合GB/T 2101-2008有关规定,定尺长度为12米。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国家标准。 (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工字钢、槽钢、角钢验尺验收规格型号,数量过磅验收。 (4)检查及验收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标准,工字钢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2016的规定。 (5)工字钢、槽钢、角钢在交货地点过磅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重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钢板 牌号:Q235,执行GB/T 709-2019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709-2019国家标准,还应符合GB/T247-2008有关规定。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9-2019国家标准。 (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钢板验尺验收规格型号,数量过磅验收。 (4)检查及验收执行GB/T 711-2008标准,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1998的规定。 (5)钢板在交货地点验尺验收规格型号,数量过磅验收交货,过磅复核,买卖双方对验收时重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3.镀锌钢管 牌号:Q195-Q235,执行GB/T 30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21835-2008国家标准。 (2)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 2102-2006国家标准,镀锌钢管在交货地点验尺验收规格型号,数量过磅验收交货,过磅复核,买卖双方对验收时重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4.其他 (1)无缝钢管 牌号:执行GB/T 8162-201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二)验收要求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买****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数量验收以过磅计重交货的,磅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实际过磅为准。双方对磅秤准确性有争议时,可在第三方复磅****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数量验收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差必须符合国标;若买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如在国标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若超出国标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质保期:6个月。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铁建云链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后续关注铁建云链动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公司物资集中采购****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