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馆藏珍贵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省**市**县天合智谷D1005
被投诉人:**市天诚****公司、**市****
地 址:**街道春晓路200号二楼、**街道国清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馆藏珍贵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过程的投诉,于2025年11月1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向采交购代理机构提《质疑函》,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及评标程序提出质疑。2025年10月30日收到《质疑答复函》,该答复内容敷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具体如下: 一、无视质疑、延期回复;二、回复内容回避核心问题,逻辑错误;三、评标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四、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不合理。
事实依据:一、无视质疑、延期回复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在未妥善处理质疑事项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并于2025年10月30日回复质疑。
二、回复内容回避核心问题,逻辑错误 1、混淆“成本”与“履约能力”的关系 回复中称“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此说法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立法本意。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判断其是否影响履约能力的核心依据。回复将“成本”与“履约能力”割裂,属于逻辑谬误。 2、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审查证据 回复仅称“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在合理范围内”,但未提供任何评审记录、成本分析报告、报价说明材料等证据,也未说明其判断“合理”的具体依据。属于无据认定、程序空转。
三、评标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1、未依法启动低价审查程序,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明显低于其他报价的投标人进行质询并要求提供说明。****一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于预算38%、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报价约37%,属于明显异常低价,且作为国家财政支持项目,其预算通过层层专业审核,明显低于预算的价格,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现场启动审查程序,构成程序违法。评标委员会是觉得项目立项审计时的预算严重不准确,还是目前的市场信息价已经下浮了38%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在哪里 2、事后补正程序不合法 回复称“在质疑答复阶段进一步提供了报价合理性说明”,这属于事后补正,不符合87号令规定的“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说明的要求,不能替代法定评审程序。
四、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不合理 本项目为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涉及高精度设备、专业人员、文物安全等刚性成本。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50万元,远低于市场合理价及采购预算,亦无法覆盖基本成本,存在恶意低价竞标、履约风险极高的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代理机构于2025 年 10 月 22 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5 年10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无视质疑、延期回复”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现场是否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提供合理****委员会是否认为该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为判断标准,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根据项目情况和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对**龙德****公司的报价进行综合考量,且经评审现场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报价合理,不需要提供合理性说明,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质疑阶段,****委员会审阅了**龙德****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改变评标现场的结果。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回复内容回避核心问题,逻辑错误,评标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龙德****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关于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在专家论证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表示认可,证明其有能力完成合同履约。无法仅以报价无法覆盖基本成本而认定**龙德****公司存在恶意低价竞标、履约风险极高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公司关于****馆藏珍贵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5年12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女士
3、联系电话:0576-****4016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