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报来《****改革局关于给予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宁发改报〔2025〕1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县**负荷增长的需要,提高**县域电网供电可靠性,巩固提升电网网架结构,同意建设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单位:****。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县寨**、爱店镇。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1台110千伏变压器,容量为40兆伏安,**1个主变压器间隔;
(二)**2个110千伏线路出线间隔,5个35千伏线路出线间隔,8个10千伏线路出线间隔;
(三)**2回110千伏线路,分别为爱店站T接谊祥~**110千伏线路、爱店站T接寨安~谊祥110千伏线路,**架空线路长度57.5千米,导线截面采用240平方毫米;
(四)**2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容量为8016千乏。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10621万元。项目资本金2124.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的20%,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其余80%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七、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执行,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好安全设计方案等。项目建设时,按照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同时,项目要严格遵循国家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切实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八、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核准相关支持性文件有《******局关于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线路路径的复函》、《******局关于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等5个供电工程用地预审的说明》。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本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线路杆塔均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区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文件规定,电网工程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抓紧开展下步工作。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要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附件:1.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
下载
下载
****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
附件1
| 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 |||||||
| 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设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监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主要设备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重要材料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本项目总投资106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委员会令第16号),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招标标准,必须招标。 审批部门盖章 2025年12月23日 | |||||||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110千伏爱店(宁爱)送变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 知 人:****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
2025年12月23日